| 重庆市城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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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15 15:46 文章来源:丰都县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划城市社区商业发展,推进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为主题的城市社区商业“双进工程”,拓展社区商业业态,完善和提升服务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快捷、便利、优质、安全的社区商业服务,根据商务部《社区商业全国示范社区评价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社区商业示范社区是指以一定城市地域居住区为范围,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以消费安全为核心,以满足社区居民综合消费为目的,经推荐、评审、确认的在全市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商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类型和规模
(一) 街道片区型商业示范社区:是指以居民居住集中,服务半径500-1000米,服务人口2万人以上,商业的经营面积5000-10000平方米,或沿街店铺基本相连在200米左右,必备业态齐全,有品牌连锁店,发展业态基本具备,能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综合消费服务需求的商业社区。
(二) 住宅小区型商业示范社区:是指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住宅与商业设施相对分离,或商业设施沿小区布局,必备业态齐全,有发展业态,有连锁经营店,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商业经营面积3000-5000平方米。
第四条 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功能
(一) 购物功能:具有满足社区居民对生活必需品及日常生活用品需求的功能;
(二) 传统服务功能:具有为社区居民提供餐饮、美容美发、洗衣熨烫、维修、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能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需要的功能;
(三) 现代服务功能:具有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服务、照相冲印、邮政通讯、网络宽带办理、音像制品出租、代购订购、代缴水电气通讯费、电子商务及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服务,能较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现代消费的功能。
第五条 社区商业示范区的业态配置
必备业态:综合超市、室内菜市场、食杂店、便利店、书报音像店、药店等商业业态和餐饮、照相冲印、美容美发、洗衣熨烫、维修服务、家庭服务、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业态。
发展业态:文化娱乐、休闲健身、代购代订、邮政通讯、金融储蓄、网上购物、电话购物、专业店、专卖店等具有现代服务功能的商业服务业态。
(一)餐饮店:应有单店面积在250平方米左右的店铺,有多种风味的餐饮店,能提供早餐、订餐及送餐服务,营业时间在12小时以上。餐饮的档次及价格与社区居民的消费水平相适应;加工制作、清洁卫生、排污排烟、垃圾清运、消防等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二)综合超市:应有单店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一个,经营品种5000种以上,统一配送率70%以上,经营设施设备齐全,规章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商品监测调控和售后服务体系,服务规范优质。营业时间在12小时以上。
(三)室菜市场:应有500平方米的室内菜市场一个,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经营品种100种以上,有净菜、无公害蔬菜、冷鲜肉等农副产品供应。
(四)便利店(食杂店):单店40平方米左右,经营日化用品、食品饮料、小百货等居民日常消费品,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五)洗染店:单店面积40平方米左右,设施设备齐全,营业时间10小是以上,能提供洗衣、熨烫和皮革衣物的清洗上光和必要的立等可取等服务。收费价目公示上墙。
(六)美容美发店:每千人拥有10平方米,单店4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理发、美发、一般性护理和能为老年人、儿童及病残人等提供上门服务。收费价目公示上墙。
(七)维修店(点):单店30平方米以上、营业时间12小时左右,能满足水、电、气、家电维修和修鞋、配钥匙、修包的需要并提供上门服务。
(八)药店:单店面积40-100平方米,设有24小时售药服务窗口,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应配有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应当配备专职的合格人员。
(九)书报音像店:单店面积50平方米左右,能满足居民对报刊杂志、音像制品购买、租借消费的需要。
(十)照相冲印店:单店面积40平方米左右,营业时间12小时以上,可提供照相、胶卷及数码照片的冲印扩印以及一般照相器材销售服务。
(十一)家庭服务:有家庭服务网点可提供家庭钟点工、家政服务、家庭护理等服务。
(十二)再生资源回收店:每千人拥有5平方米,单店面积40平方米左右,能提供流动物资回收车辆,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并提供上门服务,及时进行物资清理、转运,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回收物资正当合法。
第六条 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评审和管理
(一)市级商业示范区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推荐并初审,将相关材料报市商委(申报材料包括:社区商业发展规划、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申请表、商业示范社区网点情况汇总表、社区居民满意度调查表以及辖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推荐初审意见)。市商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评议,并经过相关的公示程序后确认命名。
(二)申报市级商业示范区的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街道要成立社区商业工作领导小级,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社区商业发展规划、社区商业统计报表制度、社区商业管理制度,加强示范社区的管理,积极引进品牌连锁企业,不断提升和拓展业态功能,完善服务设施。
(三)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商业服务企业应证照齐全,合法经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经营活动不扰民;有必备的设施、设备,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没有违法经营的记录;门店标识醒目美观,店容店貌整洁卫生,从业人员着装整齐、仪表端庄,文明经商,礼貌服务;餐饮、美容美发、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定期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洗染、美容美发、维修、照相冲印、家庭服务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
第七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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