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地和重庆市版图中心,是国家确定的沿江首批对外开放县、旅游百强县、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生态示范区试点县。为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丰都投资兴业,深入推进“兴工强县”战略,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三峡库区经济强县,根据国家和重庆市鼓励招商引资系列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丰都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外来企业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获利年度起,其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2010年底前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在2010年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5、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从生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免征两年后再减半征收三年;对其他符合丰都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从生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后,县级留存部分前两年实行全额奖励,后三年实行减半奖励。
8、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或三峡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4800元/人·年的定额依次减免或返还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9、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可按1.5—2万元/人的贷款额贴息1年。人数在30人以上的,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招用的“4050”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可按当年度的最低缴费比例补贴1—3年,按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1—3年。
10、投资兴办教育类企(事)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办学的,自学校运行纳税年度起,缴纳的经营性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2年,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投资兴办职业教育学校的,还可享受相关职业教育专项补助。
11、经批准纳入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扶持的项目,可享受投资总额(或项目资本金)30%以内的资本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享受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
12、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新办企业,投产后的增值税按实际纳税额的25%的标准奖励1年后,再按10%的标准奖励2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0000万元的新办企业,投产后的增值税按实际纳税额的25%的标准奖励2年后,再按10%的标准奖励1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投产后的增值税按实际纳税额的25%的标准奖励3年。
13、企业年纳税达到50万元且持续增长的,从纳税增长的第二年起,按当年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额的10%的标准奖励。当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的新办企业在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内或厂区内建设,除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县级政府有权免收的免收,有权减收的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无权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工业项目免收工业用房部分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15、投资者收购我县已关闭或破产企业,且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享受新办企业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投资者收购兼并或嫁接改造我县企业,且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比照同类型新办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和奖励优惠政策,按征缴分离的办法奖励。同时参照享受同类型新办企业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16、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给。投资额度大、带动性强的项目,可由县内受益级政府补助。
17、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水)地上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获得农业土地经营权;其非永久性建筑的用地,在县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18、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转换。建制镇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经市国土房管部门立项后,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新占耕地与整理后的耕地可等面积转换,其建设占用耕地不占年度计划指标。
19、实行农用地整理整治指标折抵。单位或个人经市国土房管部门立项后,自筹资金进行整理整治后新增的耕地面积经验收合格,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按同等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20、除县城规划区外,其他场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入股、租赁等形式流转。
21、县城规划区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在原有宅基地复垦的条件下异地建房,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手续时免收规费;农民进镇建房,城市建设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二、配套措施
2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在专业设施规划区范围内涉及水、电、气、闭路电视的,其用地规划红线外的由相关专业设施业主负责投资建设;红线内的安装只收成本费和税金;管网配套费、设施建设费按最低标准减半缴纳,开户费和搭伙费等免收。
23、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办文办事优先制,凡经行政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或审批准入的企业或项目,其前期工作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经合局或相关职能部门代为办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办。
24、建立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和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经合局或行业管理部门确定专人全程跟踪外来投资新办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结有关手续。
25、项目审批一律实行“从简从快”,业主在提供评定的厂区平面布置图和经过审查的施工设计图后,即可办理施工手续进场建设。
26、除特殊情况外,计划停供水、电、气须提前1日(特殊行业以使用企业在供应企业备案的时限为准)通知企业,否则由水、电、气企业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7、投资经营者和企业在财产、经营、专利权、人身安全、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上级和税务检查、生产安全、食品安全检查可依法进行外,其它检查、收费评比等事项,须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28、任何单位不得收取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费用,严禁“三乱”行为,除税收违法行为外,对一般性违规行为只纠正不罚款。
29、凡符合本规定的外来企业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子女,可在我县属地城镇优先就读任何学校,并免收借读费。
三、优惠政策的执行
30、投资大、附加值高、带动性强的企业项目,以及高新技术项目等,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
31、本优惠政策对企业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和奖励在不重复计算的基础上,受奖单位向县经合局提出申请,经县税务、财政、审计、监察、人行、银监等部门联合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涉及考核年度的,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县委、县政府及各乡镇出台的各种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原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已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的,仍按过去的优惠政策及合同约定享受至期满。
33、本优惠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经合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