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是丰都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对外开放推进年”,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全县对外开放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丰都县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含中市驻丰单位)
二、考核时限
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考核体系和内容
实行100分制分类考核。全县分为招商引资部门(单位名单附后)、发展服务部门(含中市驻丰单位)和乡镇三个类别。考核指标分为公共指标和重点指标,公共指标设跟踪服务、发展环境和基础工作三个指标,重点指标设招商引资和争取上级项目资金一个指标。
(一)招商引资部门对外开放工作(100分):
1.招商引资工作(50分)
(1)合同利用县外资金(10分)
(2)实际利用县外资金(40分)(其中:包括争取上级项目资金)
2.跟踪服务(25分)
(1)落实领导联系和专人跟踪服务(5分)
(2)受项目投资者委托,代理代办相关咨询服务和手续(5分)
(3)落实限时办结制(5分)
(4)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5分)
(5)落实办理投诉追究制(5分)
3.发展环境(20分)
4.报送招商引资基础材料及相关表册(5分)
(二)发展服务部门对外开放工作(100分):
1.跟踪服务(45分)
(1)落实领导联系和专人跟踪服务(5分)
(2)受项目投资者委托,代理代办相关咨询服务和手续(15分)
(3)落实限时办结制(10分)
(4)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5分)
(5)落实办理投诉追究制(10分)
2.发展环境(45分)
3.报送招商引资基础材料及相关表册(10分)
4.招商引资和争取上级资金工作:实行加分制
(三)乡镇对外开放工作(100分):
1.跟踪服务(45分)
(1)落实领导联系和专人跟踪服务(5分)
(2)受项目投资者委托,代理代办相关咨询服务和手续(15分)
(3)落实限时办结制(10分)
(4)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5分)
(5)落实办理投诉追究制(10分)
2.发展环境(45分)
3.报送招商引资基础材料及相关表册(10分)
4.招商引资和争取上级资金工作:实行加分制
四、计分办法
(一)公共指标计分办法
1.跟踪服务:
(1)落实领导联系和专人跟踪服务,没有落实领导联系扣2分,没有专人跟踪服务扣3分。
(2)受项目投资者委托,代理代办相关咨询服务和手续,未代理代办扣该项全部分值,未按要求办理1项(次)扣5分。
(3)落实限时办结制,每超时1次扣5分,扣完为止。
(4)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每季度1次,少1次按比例扣分。
(5)落实办理投诉制,办理投诉率同比每上升1%扣5分,扣完为止,以县督查办、行政服务中心、县长公开电话和公开信箱接到的投诉为准。
本项跟踪服务分值拉通计算,扣完为止。
2.发展环境: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以行政服务中心考核为准,其他单位和乡镇以行政效能中心考核为准。
3.报送招商引资基础材料及相关表册,未按时按要求报送1次扣1分,未报送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二)重点指标计分办法
1.招商引资部门:招商引资和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工作50分,完成合同利用县外资金目标任务计基本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实际利用县外资金和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目标任务计基本分,未完成按比例减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实行加分,按每超额10%,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其目标任务以县政府下达任务为准(包括增量和增长率)。
2.发展服务部门和乡镇:招商引资和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工作实行加分制,最高不超过20分。超额完成基础数的,按每超额10%,加1分;其基础数标准以县政府相关文件为准(包括增量和增长率);没有下达基础数的以争取额计分,每争取100万,加1分。
(三)对已落户在建的引资项目,未完成建设进度任务,每滞后1%,扣考核总分2分。
五、项目和资金认定
(一)对利用县外资金目标的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通过实地查看并对照项目原始依据材料进行认定。
(二)争取到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考核时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0%计算。
(三)争取到融资资金的,引进偿还本息的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考核时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0%计算。使用期限超过3年,每多使用1年增加10个百分点。
(四)引进的其他县外资金,考核时以实际到位资金数额计算。
(五)引进项目落户园区的,其合同利用外来资金数量计入引进单位;实际利用外来资金数量园区和项目引进单位各计50%;落户后的项目跟踪服务工作考核园区。
(六)项目或资金由多个单位(个人)引进的,牵线搭桥或信息提供者,可按考核年度内合同和实际利用外来资金的50%分享业绩;牵头考察洽谈、签订投资合同(协议)并组织实施者,可按考核年度内合同和实际利用外来资金的50%分享业绩。
(七)凡不能提供到位资金认证依据者,或统计报告期内未报告项目和资金,年度考核验收时均按考核期内无合同和实际利用外来资金实绩认定。
六、考核方式与程序
(一)组织考核
对外开放目标考核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具体由县督查办牵头,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经合局和县行政服务中心配合组织实施。县监察局和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发展环境考核,财政局负责提供上年到位资金基础数和本年实际到位资金数,县经合局负责对外招商引资相关数据的认定。
(二)考核方式
1.日常考核
各单位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将对外开放工作中招商引资进度、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项目对接洽谈、项目签约及项目跟踪服务等情况以表册形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督查办和县大讨论暨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督查办和县大讨论暨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单位报送的情况进行核实,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2.年终考核
(1)报送材料
各单位须在次年元月10日前向县督查办、县大讨论暨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对外开放工作的考核考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对外开放工作总结、项目到位资金情况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2)初审考核
县督查办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在查阅核实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各目标责任单位日常工作情况,初步确定出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考核得分。
(3)县委、县政府审定
县督查办将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县委、县政府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县,将中市驻丰单位的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将其纳入全县综合目标考核。
(二)在对外开放工作中贡献突出且无违法违纪现象的单位,班子成员及后备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完成目标任务较差的单位,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不予提拔重用,并取消该单位综合考评和班子成员评先评优资格。
(三)根据考核结果评选表彰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在对外开放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调查核实后,除取消单位有关责任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和追回奖金外,还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已落户的项目或到位的资金,因投资环境问题或跟踪服务不到位而使投资者撤资的,追究项目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